活儿很急,领导催,但流程死鼎坤策略,事难办。
很多PS“电子章”、刻萝卜章的操作,都是在这种“左右夹击”之下被逼出来的。
但一旦与本单位或者外部合作方发生纠纷,那可不一定仅仅是刻假章了,“合同诈骗罪”在前方等着你。
以下,说的就是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9月,被告人马晓东挂靠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麦秋酒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北京便宜坊运城商务中心。
期间,马晓东指使黄某于2020年11月4日私刻了一枚中联天盛公司的公章。
之所以在承诺书上盖假章,经办人黄某的说法是:中联天盛公司管理严格,公章不容易盖,钱入账后不容易出来,刻假章是为了工地使用、用工程款方便。
本来,这个项目是马晓东的朋友蔡庆井介绍的,而发包方那边也是老蔡的老熟人,即使图方便刻了假章,“应该也不会有事”。
但谁也料想不到,后面会出变化。
疫情之后鼎坤策略,老板们都没钱了,发包方把项目转给了张某某——熟人信任没了。同时,疫情期间,钢材等原材料还涨价了。
2021年6月,马晓东催要工程款,张某某说我不认识你,你得给我签承诺书保证“甲方支付的工程款全部用于工地”。马晓东直接利用盖过假章的文件,PS了“承诺书”和“结算等事宜授权书”交给张某某。
2021年6月21日至7月1日,张某某一方向中联天盛公司支付了工程款600万元。马晓东将大部分款项用于工地建设支出,剩余189万元用于个人其他支出及日常消费。
后来,马晓东继续催款,张某某认为已经不需要支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越闹越严重,马晓东停工离开,还提起了民事诉讼。
马晓东没想到,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直接把案件移交公安了。马晓东被抓。
盐湖区法院将前面所述的189万元认定为合同诈骗金额,同时认定马晓东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2024年11月22日数罪并罚判处马晓东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马晓东不服上诉,认为其收取进度款后,没有从事不合理经营,且已经支付的进度款超过了已完成工程量的价值,伪造公章也未造成严重后果。
按照他的说法,私刻公章并伪造委托书、承诺书,是因为发包方只认蔡庆井,但中联天盛公司不认蔡庆井,为了便利,就伪造了中联天盛公司给蔡庆井的授权委托书、承诺书。
马晓东的律师认为,马晓东挪用部分承诺特定用途资金,是用于合法经营,且其用个人垫入该工程的金额,远远超出了其挪作他用的金额,其未按承诺函约定用途使用工程款,系民事违约,而非合同诈骗。
上诉状中也写到:马晓东在履行前期积极垫资投入施工,充分体现了其合同履行诚意。承诺函出具前的垫资也远超过其所谓未按承诺用途的金额鼎坤策略,不应割裂整体履约过程,仅以部分工程款资金流向界定其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我父亲有高血压、脑梗,去年肾结石复发后情况更加严重。出事的时候160斤,现在瘦了40斤。”
目前,案件在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当中,尚未开庭。
实践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着急、图省事,PS电子章的现象很普遍。
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刻假章或PS“电子章”后,做假章一方与他人或公司发生纠纷,之后被人揪住假章问题,直接合同诈骗罪。
在广告公司、公关公司、营销公司领域,亦出现过类似案例。
假章是轻罪,但合同诈骗,金额但凡高一点,很容易三年以上。
虽然,学者们对此有大量认为不应入罪的观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曾表示,不能认为客观上有合同诈骗行为,主观上就必然有非法占有目的。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红亮在分析此类案件时曾表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宣告被告人高淑华、孙里海合同诈骗案无罪的裁判意见中称,“应当综合合同签订的背景、被告人为生产经营所作出努力、钱款的去向和用途等方面来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能简单地从客观上被告人有欺骗行为直接得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此类案件最终被检察院、法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宣告无罪,但从当事人角度,即便后面有国家赔偿,自己受到的各方面损失也是完全无法弥补的。
关于在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当中的马晓东案,我们也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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